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日期
2024-10-14
案號
JCCC-113-審裁-763-20241014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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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63 號 聲 請 人 董維雄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戶籍地門牌編釘錯誤,設籍地址未 裝釘制式門牌供識別,無大門出入口亦無法設立信箱,致聲請人未收受檢察官刑事執行指揮關於傳喚、拘提與通緝之歷次司法文書,從而該等司法文書之送達均不合法。惟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抗字第 147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未審酌上開情事,將聲請人聲明異議及回復原狀之聲請駁回,故認確定終局裁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牴觸憲法第 8 條、第 16 條及第 23條規定,乃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且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此等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撤銷假釋之處分與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向 刑事法院聲明異議,並附帶聲請救濟期間之回復原狀,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聲字第 773 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抗字第 1303 號刑事裁定,將其聲明異議及回復原狀之聲請、抗告均予駁回後,聲請人提起再抗告,經確定終局裁定以聲請人已依監獄行刑法規定提起復審,經法務部矯正署同意聲請人申請回復原狀而受理,並以復審為無理由而予駁回,聲請人另以假釋撤銷不當為由,向刑事法院聲明異議,非為適法;以及聲請人雖認檢察官執行殘刑時所為之傳喚、拘提,因其戶籍址之門牌編釘錯誤而屬違法,惟檢察官執行殘刑時所為傳喚、拘提,為指揮執行前之受刑人之保全行為,非檢察官指揮執行本身有無不當之問題等為由,認聲請人之再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 四、綜觀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係執已經確定終局裁定認與 聲請人所聲明異議事項無關之傳喚等司法文書是否合法送達一事,再行爭議,即逕謂確定終局裁定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核屬未依法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