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交付法庭錄影光碟聲請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 暫時處分。

日期

2024-10-14

案號

JCCC-113-審裁-764-20241014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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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64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為交付法庭錄影光碟聲請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 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聲請不受理。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為交付法庭錄影光碟聲請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聲再字第 906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20 條、第 273 條、第275 條及第 277 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 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人僅泛指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有違背權力分立、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武器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致侵害聲請人之平等權、訴訟權、工作權、財產權、專業自主權、講學自由、資訊獲知權、閱卷權等權利,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又本件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 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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