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聘任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日期
2024-10-14
案號
JCCC-113-審裁-768-20241014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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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68 號 聲 請 人 盧彥旭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聘任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聘任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2 年度簡抗字第 10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本件聲請意旨所陳:(一)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僅係就行政機關之個案函文是否具有事實上之否准性質,所為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二)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係對法院認定案件事實與涵攝構成要件所為正確與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持之法律見解究有如何構成違憲之疑義。是本件聲請,與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