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日期

2024-10-15

案號

JCCC-113-審裁-771-20241015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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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71 號 聲 請 人 許錦榮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 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認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聲再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31 及第 502 條第 2 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剝奪人民訴訟權,應屬違憲無效之規定;2、確定終局裁定適用違憲之系爭規定,棄而不用民事訴訟法第 497 條及第 507 條規定,應受違憲宣告等語。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確定終局裁定認 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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