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交付法庭錄影光碟聲請再審案之移轉管轄抗告事件,聲請裁判及 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日期

2024-10-15

案號

JCCC-113-審裁-778-20241015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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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78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因交付法庭錄影光碟聲請再審案之移轉管轄抗告事件 ,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聲請不受理。 二、 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交付法庭錄影光碟聲請再審案之移轉管轄抗告 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抗字第 393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20 條及第 275 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因交付法庭錄影光碟之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就中華 民國 112 年 7 月 27 日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聲字第413 號裁定,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再審,經該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2 年 9 月 19 日 112 年度聲再字第 2 號裁定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聲請人復對該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又經系爭裁定予以駁回。是系爭裁定係就移轉管轄裁定之抗告所為,非屬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本件聲請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既經不受理,則聲 請人聲請暫時處分部分已失所依附,爰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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