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聲請解釋憲法。

日期

2024-10-17

案號

JCCC-113-審裁-780-20241017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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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80 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為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ㄎ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27 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3 年度上訴字第 393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規定,只允許鑑定人得請求訊問被告、自訴人或證人,並許其在場及直接發問,卻未規定被告有參與勘驗及鑑定程序,並提出發問之防禦權,有牴觸憲法第 16 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 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 111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下同)日起 6 個月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1、聲請人曾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27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3 年度上訴字第 393 號刑事判決認其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再就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4186 號刑事判決,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2、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而聲請人遲至 113 年 9 月 10 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聲請憲法審查之書狀,顯已逾越法定期間,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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