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假釋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日期
2024-10-17
案號
JCCC-113-審裁-790-20241017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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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90 號 聲 請 人 張錫銘 送達代收人 陳惠敏 聲請人因假釋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假釋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監簡上 字第 32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監獄行刑法第 134 條第 1 項(下稱系爭規定一)、第 116 條、第121 條第 1 項規定、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假釋案件審核參考基準、法務部 104 年 5 月 11 日法矯字第10403004500 號函頒「假釋審核參考原則對照表」等(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 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及同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監簡字第 7 號行 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並因不得上訴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系爭規定二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是聲請人自不得據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末查,聲請人僅係以其主觀見解,泛言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一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客觀上尚難認聲請人已為具體違憲之指摘,核屬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同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爰裁定如主文。另,聲請人如續對法務部矯正署所為之其他假釋決定不服,自得依監獄行刑法等相關規定,尋求救濟,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