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日期

2024-10-17

案號

JCCC-113-審裁-794-20241017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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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94 號 聲 請 人 古世舜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 律師 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再易字第 127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書所載,僅係執其主觀見解,泛言確定終局判決牴 觸憲法,尚難認聲請人已具體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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