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日期
2024-10-17
案號
JCCC-113-審裁-797-20241017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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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97 號 聲 請 人 丁致良 上列聲請人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 年度 聲更一字第 1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220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及同法第 15 條第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本項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尚 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