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日期

2024-10-21

案號

JCCC-113-審裁-804-20241021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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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04 號 聲 請 人 芝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范玉貞 訴訟代理人 錢紀安 律師 聲請人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重上更二字第 159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 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 上字第 1313 號民事裁定以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係單純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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