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不服司法院大法官第 1508 次會議所為之 109 年度憲二字第 123 號不受理決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日期
2024-10-21
案號
JCCC-113-審裁-806-20241021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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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06 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不服司法院大法官第 1508 次會議所為之 109 年度 憲二字第 123 號不受理決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司法院大法官第 1508 次會議所為 之 109 年度憲二字第 123 號不受理決議(下稱系爭不受理決議),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憲法訴訟法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所為之程序上不 受理決議,並無得為聲明不服之規定;系爭不受理決議亦非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或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