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聲請證據保全、聲請法官迴避及其再審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 範憲法審查。

日期

2024-10-21

案號

JCCC-113-審裁-811-20241021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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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11 號 聲 請 人 蔡燿全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李政儒 律師 聲請人因聲請證據保全、聲請法官迴避及其再審等事件,聲請裁判及 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聲請證據保全、聲請法官迴避及其再審等事件,認高雄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3 年度抗字第 2 號裁定(下稱確 定終局裁定一)、113 年度聲字第 19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 二)、113 年度聲再字第 17 號(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三)、第 43 號 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四),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176 條 (下稱系爭規定一)、第 267 條第 1 項(下稱系爭規定二)、第 19 條第 6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 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 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 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 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 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及同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一)關於確定終局裁定一部分 查,系爭規定二及三並未為確定終局裁定一所適用,是聲請人自不得就此部分據確定終局裁定一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次查, 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一及系爭規定一究有何牴觸 憲法之處,就此部分之聲請,核屬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所定未 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二)關於確定終局裁定二部分 查,系爭規定二並未為確定終局裁定二所適用,是聲請人自不 得就此部分據確定終局裁定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次查,聲 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二及系爭規定一及三究有何牴 觸憲法之處,就此部分之聲請,核屬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所定 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三)關於確定終局裁定三部分 查,系爭規定一至三並未為確定終局裁定三所適用,是聲請人 自不得據確定終局裁定三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次查,聲請人 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三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就此部分 之聲請,核屬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 情形。 (四)關於確定終局裁定四部分 查,系爭規定一及二並未為確定終局裁定四所適用,是聲請人 自不得就此部分據確定終局裁定四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次查, 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四及系爭規定三究有何牴觸 憲法之處,就此部分之聲請,核屬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所定未 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三、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及同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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