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日期
2024-10-24
案號
JCCC-113-審裁-821-20241024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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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21 號 聲 請 人 楊弘名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1 年度上字第 334 號民事判決,忽視相對人臺南市政府向攤商集資興建市場建物,但未予集資攤商相應補償之事實,又否認集資攤商對於該建物具有所有權,不僅錯誤適用民法第 799 條規定,增加法所無之限制,更違反司法院釋字第 579 號解釋之意旨,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及訴訟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1、聲請人前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1 年度上 字第 334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2、核聲請意旨所陳,僅泛言確定終局判決就所有權有無之判斷違憲,並就確定終局判決認定事實之當否有所指摘,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聲請不備要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