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聲請暫時處分 。

日期

2024-10-23

案號

JCCC-113-審裁-824-20241023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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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24 號 聲 請 人 陳奕穎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 聲請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認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 上字第 2327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民法第 1173 條、第 1187 條、第 1223 條、第1224 條、第 1225 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聲請暫時處分。其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不具正當之立法目的,牴觸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15 條財產權保障、第 22 條人民其他自由及權利保障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規定,該憲法問題有被闡示之必要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 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既不受理,有關其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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