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居留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日期

2024-10-23

案號

JCCC-113-審裁-827-20241023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27 號 聲 請 人 洪浚傑 HONG CHON KIT 上列聲請人因居留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33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613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以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下稱許可辦法)第 22條「消極不予許可」之裁量事由,推論原處分機關對許可辦法第 16 條「積極應予許可」事由亦有裁量權,並錯誤解釋許可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9 款僅限「編制內人員」,影響聲請人居留身分之申請,牴觸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8 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第 10 條居住及遷徙自由、第 15條工作權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無 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