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刑事補償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日期

2024-10-23

案號

JCCC-113-審裁-835-20241023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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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35 號 聲 請 人 詹民進 聲請人因刑事補償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113 年度台重覆字第 5 號重審決定書 (下稱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刑事補償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6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認刑事補償重審不及於事實認定錯誤之情形,侵害其受憲法第 16 條所保障之訴訟權,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意旨僅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未審酌聲請人初次聲請重審 所提之重審事由而違憲,客觀上顯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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