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事件,聲請憲法法 庭裁判。

日期

2024-10-23

案號

JCCC-113-審裁-848-20241023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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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48 號 聲 請 人 李欣達 送達代收人 李宏紳 上列聲請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事件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3 年度簡上字第 58 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下稱系爭辦法),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並請求撤銷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 113 年費執字第 00763906 號行政執行通知。其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辦法僅提供部分特定人補助,難謂符合憲法第 7 條、第 15 條及第 22 條對生存權、自由及權利之保障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並附具相關佐證資料提出於憲法法庭;當事人應於書狀內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之情形、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及聲請判決之理由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5 條第 1項、第 60 條第 5 款、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關於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並 未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其所適用之何法規範及系爭辦法究有何違憲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至聲請人請求撤銷行政執行通知部分,查該請求非屬人民得請求憲法法庭為裁判之事項。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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