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日期
2024-10-23
案號
JCCC-113-審裁-854-20241023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54 號 聲 請 人 藍重豐 送達代收人 洪玉珍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479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9 年度重上更二字第 2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2 項第 4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業經系爭判決一以其上 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確定,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次查系爭判決一於 111 年 10 月 12 日送達聲請人,惟聲 請人至 113 年 7 月 1 日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前開規定之法定期間,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