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日期

2024-10-23

案號

JCCC-113-審裁-855-20241023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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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55 號 聲 請 人 葉勁辰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認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 年度勞上易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58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本項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業經系爭判決一以其上 訴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核其所陳,聲請意旨係就其遭「解雇」之處置程序合理性之 認事用法當否為爭執,客觀上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何一法規範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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