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傳染病防治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日期
2024-10-24
案號
JCCC-113-審裁-856-20241024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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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56 號 聲 請 人 丁致良 上列聲請人為傳染病防治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31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傳染病防治法第 36 條、第 37 條規定,牴觸憲法第 23 條之法治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22 條規定保障之隱私權,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持確定終局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業經憲 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13 號裁定,以逾越聲請期間為由,予以不受理在案。本次聲請意旨猶以前次聲請並未逾期為由再行聲請,核屬不服前開憲法法庭裁定,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