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36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日期

2024-10-24

案號

JCCC-113-審裁-857-20241024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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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57 號 聲 請 人 陳柏舟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36 號裁定,聲請憲 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請求大法官再次查照其前次送達之憲法 訴訟聲請狀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業經憲法法庭第三審查 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36 號裁定予以不受理在案,本次聲請憲法法庭再次查照,核屬就前開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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