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聲請再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日期

2024-10-24

案號

JCCC-113-審裁-858-20241024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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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58 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為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聲請再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聲再字第 12 號(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169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 111年 1 月 4 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該次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又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或聲請屬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92 條第 1 項前段、第 2 項、第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及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 度裁字第 64 號以抗告無理由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次查聲請人曾就確定終局裁定二聲請再審,經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聲再字第 32 號裁定駁回,可知確定終局裁定二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又核聲請意旨其餘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確定終局裁定一認事用法所持見解之當否,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一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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