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日期
2024-11-28
案號
JCCC-113-審裁-869-20241128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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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69 號 聲 請 人 沈得愷 上列聲請人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抗字第 1833 號 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規定,有違憲疑義等語,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依法得提起抗告而未提起,係屬未 窮盡審級救濟途徑,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