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日期

2024-11-28

案號

JCCC-113-審裁-872-20241128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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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72 號 聲 請 人 盧昭榮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開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據最高法院 112 年 度台上字第 5303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查系爭判決固屬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最終裁判,惟該判決業於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寄存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遲至 113 年 10 月 8 日始提出本件聲請,其聲請顯已逾越法定期限,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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