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再審案件,聲請暫時處分。

日期

2024-12-02

案號

JCCC-113-審裁-879-20241202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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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79 號 聲 請 人 涂恩平 上列聲請人因再審案件,聲請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請求定假處分保全最高法院開啟聲請人之 被告應按照原本再審法,三審定讞!」等語。 二、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 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43 條第 1 項及第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再審案件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並無本案繫屬 於憲法法庭,是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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