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不服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113 年審裁字第 328 號裁定,聲請 裁判暨法規範憲法審查。

日期

2024-12-05

案號

JCCC-113-審裁-885-20241205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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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85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為不服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113 年審裁字第 328 號 裁定,聲請裁判暨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113 年審裁字第 328 號裁定對聲請人之聲請,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3 項、第 59 條與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20 條及第275 條規定,均違背憲法第 7 條、第 11 條、第 15 條、第 16 條、第 22 條、第 23 條及第 165 條規定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係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 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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