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日期
2024-12-06
案號
JCCC-113-審裁-891-20241206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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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91 號 聲 請 人 黃志文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433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就聲請人機車毀損部分,逕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以機車耐用年數 3 年作為計算折舊之依據,致聲請人使用未滿 2 年之機車,僅能請求新臺幣 323 元零件修理費用,顯與社會常情相悖,並侵害其受憲法第 15 條所保障之財產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意旨僅單純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難謂已具體敘明確 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未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