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67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日期

2024-12-06

案號

JCCC-113-審裁-892-20241206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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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92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67 號裁定,聲請憲 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67 號裁 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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