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傷害及其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日期
2024-12-10
案號
JCCC-113-審裁-906-20241210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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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06 號 聲 請 人 楊立宇 上列聲請人為傷害及其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之不利益聲請再審,經臺 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抗字第 282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駁回抗告而告確定,故認確定終局裁定侵害其受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於中華民國 113 年 3 月 11 日即已送 達聲請人,聲請人遲至 113 年 10 月 8 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已逾越前開規定之 6 個月不變期間,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