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日期
2024-12-11
案號
JCCC-113-審裁-908-20241211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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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08 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家護字第 3335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及113 年度家護抗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惟查,聲請人曾對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二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得對系爭裁定二提起再抗告而未提起,是系爭裁定一及二均非屬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之依法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