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過失致死案件,不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819 號裁定,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日期
2024-12-13
案號
JCCC-113-審裁-919-20241213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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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19 號 聲 請 人 張子涵 上列聲請人為過失致死案件,不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819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就過失致死案件,聲請憲法法庭 裁判,經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819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受理。聲請人認系爭裁定理由有所不當,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 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意旨所陳,核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 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