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日期
2024-12-13
案號
JCCC-113-審裁-924-20241213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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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24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提出「法規範暨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聲請審 查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233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20 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等規定。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系爭裁定係由憲法法庭之審查庭作成,其非屬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人民得據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為本件聲請。況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本不得聲明不服,憲訴法第 39 條定有明文。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