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日期
2024-12-16
案號
JCCC-113-審裁-929-20241216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29 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 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就 109 年度憲二字第 123 號、109 年度憲二字第 360 號及 110 年度憲二字第 218 號之案件所為之不受理決議(下併稱系爭決議),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830 號、112 年審裁字第 31 號、112 年審裁字第1556 號及 113 年審裁字第 438 號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均有牴觸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173 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之疑義。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2 項第 6 款、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憲訴法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所為之決議,並無得 為聲明不服之規定,是聲請意旨執系爭決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部分,於法無據,非憲法法庭之審理範圍,且系爭決議亦非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亦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或裁判憲法審查;另聲請意旨主張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部分,核係就憲法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此部分聲請與憲訴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