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日期

2024-12-16

案號

JCCC-113-審裁-934-20241216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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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34 號 聲 請 人 丁致良 上列聲請人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付與卷內卷證 影本,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 年度聲更一字第 1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以聲請無理由予以駁回,認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220 條規定,侵害其受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自由權,並牴觸憲法第 23 條法治國原則之意旨。另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15 條及第 36 條規定,違反憲法實質正義之要求,同有違憲之疑義。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業於中華民國 113 年 3 月 7 日寄存送 達予聲請人,聲請人迄 113 年 11 月 1 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已逾越上開規定所定之 6 個月不變期間,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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