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聲請閱覽卷宗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日期
2024-12-16
案號
JCCC-113-審裁-942-20241216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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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42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閱覽卷宗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 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聲請閱覽卷宗事件,聲請就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抗字第 98 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20 條(下合稱系爭規定一)及第 275條(下稱系爭規定二),為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其主張意旨略以:系爭規定一及二違背權力分立、或明確性、或正當法律程序、迴避、平等、法律優位或保留、比例原則及憲法諸多規定而違憲;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憲;本件聲請具憲法重要性,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規定一未為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尚不得 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核其餘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泛言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該裁定及系爭規定二究有何違憲之處,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既經不受理,則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部分已失所依附,爰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