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訴訟救助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日期
2024-12-18
案號
JCCC-113-審裁-948-20241218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48 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451 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3 年度救字第 43 號、第 54 號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過度剝奪經濟弱勢人民受憲法第 15 條、第 16 條所保障之生存權、訴訟權,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15 條第 3 項所明定;且同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此等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泛言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 法規範違憲,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規範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亦未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就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解釋、適用,有何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另憲法訴訟法僅於第 8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本件聲請並未行言詞辯論,即予不受理,自不生為聲請人選任訴訟代理人之問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