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日期
2024-12-23
案號
JCCC-113-審裁-970-20241223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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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70 號 聲 請 人 洪淑惠 訴訟代理人 陳韋樵 律師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憲 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 議案件,認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抗字第 296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就原審裁定之附表編號所示之罪,應如何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等,主張具憲法重要性,而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泛言確定終局裁定牴觸憲法,尚 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