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管收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日期

2024-12-23

案號

JCCC-113-審裁-971-20241223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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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71 號 聲 請 人 邱顯欽 聲請人因管收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中華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宜執廉房地稅執專字第 1953 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8 月 28 日 113 年度聲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關於管收處分及拘提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持之系爭執行命令並非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裁 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再者,本件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惟因逾期未繳納裁判費而經法院以抗告不合法駁回,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定,聲請人亦不得據系爭裁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四、綜上,本件聲請於法未合,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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