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聲請法官迴避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 處分。
日期
2024-12-24
案號
JCCC-113-審裁-974-20241224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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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74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為聲請法官迴避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 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聲請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聲再字第 101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9 條、第 20 條及第 298 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一)、第273 條、第 275 條及第 277 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二)等規定,有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平等原則、法律優位或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11 條、第 15 條、第 16 條、第 22條、第 23 條及第 165 條規定,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自不得對 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至其餘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本件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 時處分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