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累進處遇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日期
2024-12-27
案號
JCCC-113-審裁-982-20241227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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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82 號 聲 請 人 楊立宇 上列聲請人因累進處遇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法務部矯正署中華民國 113 年 3 月 7 日法 矯署教字第 11303004150 號書函,違反受刑人累進處遇教化及操行成績分數之公平性及公共利益性,並有牴觸憲法第23 條規定之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惟查,上開書函並非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