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解釋之判決 。
日期
2024-10-14
案號
JCCC-113-統裁-14-20241014
字號
統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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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統裁字第 14 號 聲 請 人 洪俊興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 一解釋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1110 號民 事裁定,與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838 號、109 年度台上字第 2721 號民事判決,就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規定及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解釋之判決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次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84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如最高法院與最高 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不同,核與憲訴法第 84 條第 1 項所定要件不符,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