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聲請變更及延長通常保護令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日期

2025-02-03

案號

JCCC-114-審裁-122-20250203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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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22 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變更及延長通常保護令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 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護抗字 第 66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採信聲請人之主張,作成不利於聲請人之判斷,且所適用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0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非訟事件法第 46 條、民事訴訟法第 492 條等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依法得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是系爭裁定 並非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之依法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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