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日期

2025-02-04

案號

JCCC-114-審裁-133-20250204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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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33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13 年度審裁字 第 465 號」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20 條、第 273 條及第 277 條等規定違憲,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最高行政法院並無上開字號裁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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