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陸海空軍懲罰法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日期
2025-02-07
案號
JCCC-114-審裁-138-20250207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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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38 號 聲 請 人 李浚甫 訴訟代理人 吳淑靜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陸海空軍懲罰法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上字第 53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關駁回上訴部分,及所適用之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 24 點第 2 項第 3 款第 1目(聲請人誤植為第 24 點第 2 款第 3 目(1 ))、國軍官兵酒後駕駛交通工具及拒絕酒測懲罰參考基準表(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214 號 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認:(一)關於請求撤銷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國空人管字第 1090070136 號令及其訴願決定部分,上訴有理由,爰廢棄原判決並撤銷該令及該訴願決定;(二)關於請求撤銷空軍戰術管制聯隊 109 年 12 月 18 日空戰管人字第 1090005784 號令、同年月日空戰管人字第 1090005786 號令及其訴願決定部分,上訴無理由,駁回之。聲請人既係對系爭判決駁回上訴部分提出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執其主觀見解,泛言系爭規定及 確定終局判決牴觸憲法,尚難認客觀上已具體敘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