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日期
2025-02-07
案號
JCCC-114-審裁-140-20250207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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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40 號 聲 請 人 廖萬全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上 字第 366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第 1 款但書(下稱系爭規定),因該規定未明定排除「原物分配部分共有人,並就共有物全部仍維持共有」之情形,致確定終局判決之結果反創設另一新共有關係,此與共有人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藉以消滅共有關係之目的相扞格,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書所載,聲請人係對法院依法分割共有物之結果為認 事用法之爭執,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