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日期

2025-02-06

案號

JCCC-114-審裁-143-20250206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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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43 號 聲 請 人 陳信安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133 號、第 139 號、第 176 號及第 310 號刑事判決(下依序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至四),就聲請人相同犯罪手法,依不同法條論定有罪,違反憲法保障人民之平等權及罪刑法定原則,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8 條及第 15 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生命權及財產權之意旨,聲請統一解釋及宣告違憲判決等語。核其聲請意旨所陳,應係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至四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先予敘明。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 條、第 60 條第 6 款、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及第 3項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已分別於中華民國 113 年 6 月 26 日及 113 年 7 月 3 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遲至 114年 1 月 10 日始提出本件聲請,是聲請人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聲請部分,顯已逾越法定期限。次查,聲請書並未表明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三及四聲請裁判之理由。綜上,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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