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陳情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日期

2025-02-06

案號

JCCC-114-審裁-144-20250206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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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44 號 聲 請 人 徐偉達 上列聲請人因陳情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上字第 343 號判 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係因並無法律特別規定聲請人得提起行 政訴訟法第 9 條之公益訴訟,其訴於法不合,而予駁回,是系爭規定並非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據以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聲請人尚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核聲請人其餘所陳,亦未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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