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請求交付遺產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日期

2025-02-08

案號

JCCC-114-審裁-146-20250208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46 號 聲 請 人 陳積玉 訴訟代理人 黃教範 律師 林威伯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交付遺產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交付遺產等事件,認臺灣高等 法院 113 年度家上易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家調字第 362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110 年度家繼訴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均按相對人應繼分比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致聲請人因訴訟標的價額未逾新臺幣 150 萬元而無從上訴第三審,侵害其受憲法第 7 條、第 16 條及第22 條所保障之平等權、訴訟權與人格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15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並非系爭裁定一之當事人,自不得據該裁定聲請裁 判憲法審查。 (二)系爭裁定二性質為中間裁定,非屬前揭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三)另聲請意旨僅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因核定之訴訟價額未逾 150 萬元,致無從上訴第三審,而侵害其憲法上之權利,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四、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