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妨害公務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日期

2025-02-08

案號

JCCC-114-審裁-148-20250208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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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48 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為妨害公務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認臺灣臺東地方法 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41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未調查聲請人是否屬於精神衛生法所指之病人,亦未適用性騷擾防治法,遽予駁回聲請人之上訴,顯有應調查而未調查證據、未適用法律等違失,且所適用之法律扶助法第17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未考量精障患者無法自行申請法律扶助,已違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8 條第 2 項之規定;另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監獄行刑法第 21 條、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第3 條第 1 項第 1 款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使用科技設備監控受刑人之隱私,均牴觸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31號、第 756 號解釋意旨,並侵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通訊權、隱私權及思想自由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僅泛言指 摘系爭規定一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8 條第 2項規定,系爭規定二牴觸釋字第 631 號、第 756 號等解釋意旨,侵害其憲法上之權利;另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係單純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均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一、二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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