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日期
2025-02-08
案號
JCCC-114-審裁-152-20250208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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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52 號 聲 請 人 徐國書 上列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交通裁決聲請再審事件,認高雄高 等行政法院 113 年度交再字第 5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審酌原確定判決有適用法規錯誤、漏未斟酌重要證物等違失,遽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且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 7 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允許交通裁決事件得不經言詞辯論程序,均違背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不當連結禁止原則,並侵害其受憲法第 16 條所保障之訴訟權;另系爭判決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要求受處罰人負舉證自清義務,亦違反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且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1條保障之言論自由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3 年度交上字第 132 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二)關於系爭規定一、二部分,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各該規 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係單純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亦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 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